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科学院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科学院欧美同学会),是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领导的、以中国科学院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我院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具有群众性、高知性、统战性的特点和优势。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团结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坚持立足国内,开拓海外,致力于建设成为留学人员之家、海外引才平台和建言献策智库,为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科学院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目标,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增进国情认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五条 吸引和举荐归国留学人才。做好优秀归国留学人员的发现、培养、推荐、服务工作,引导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宣传优秀归国留学人员报国事迹。
第六条 拓展海外引才平台。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搭建留学人员了解中国科学院的桥梁,发挥人才引进窗口和以才引才作用,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服务国家科技创新事业。
第七条 打造具有留学人员特点的建言献策智库。围绕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中心工作,融合资源、拓宽渠道,为促进中国科学院的改革创新发展建言献策。
第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反映会员愿望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院属各单位留学人员组织,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留学人员组织,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院工作或为我院改革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归国留学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两位会员介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
2.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二年;
3.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
4.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本会工作有重要作用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同意。
第十二条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与我院工作相关的个人会员,和本会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经本人申请,可直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为我院改革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有成就、有影响的海外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由会员二人介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5)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关心、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
(4)与海内外学人、友人联谊交流;
(5)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各分会和其他有关方面推荐,经民主协商产生。理事名额参照会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确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初始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
3.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条 在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会长提名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长可建议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海外名誉理事等,提请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按工作内容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按业务领域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由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决定和决议,配合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会务活动。工作机构设在直属机关党委统战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