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学家精神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传承老科学家精神 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动”专项工作,推动全院各单位充分发掘和利用科学家精神教育资源,建设中国科学院科学家精神基地(以下简称科学家精神基地),规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运行、作用发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家精神基地是我院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集中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要通过充分展示宣传我院具有代表性的科学家求真务实、报国为民、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引导全院科技工作者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砥砺初心使命,心系“国家事”、肩扛“国家责”,履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职责使命,勇攀科技高峰,为国攻坚克难,推动我院成为弘扬科学家精神的高地和主阵地。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科学家精神基地分为两类,一类为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一类为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两类基地应依托已有所史馆、校史馆、党员主题教育基地和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资源建立,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基础设施。场馆设施完善,有相对固定、规模适中的现场体验教学场所、展览陈列场所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保障条件,能够满足学习参观需求。
(二)展陈内容。有承载精神内涵的实物,史料真实可靠,说明文字权威、详实,展陈的收集、整理、更新等实现常态化。
(三)运行保障。有完善的日常管理运行办法,有展陈保护制度、基地工作规划,具备开展科学家精神教育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或志愿者队伍。
(四)其他条件。基地宣传资料、宣传折页及视频影像资料齐备,有网上基地宣传页面,有条件的单位可建设网上虚拟展馆。
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典范科学家,如“两弹一星”元勋、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奠基人等;二是凝练出能够充分体现科学家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事迹的特色科学家精神,能在全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三是能够提供多种科学家精神教育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全院拟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20家左右。
第四条 全院各单位均应建设科学家精神基地,各单位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研究策划,采取有效举措,积极推动科学家精神基地建设工作。
第三章 评选命名
第五条 科学家精神基地申报采取自主申请、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家精神基地申报方案》,经所在分院分党组审核同意后报直属机关党委评审,各直管单位直接报直属机关党委。
第六条 直属机关党委对申报单位的基础设施、展陈内容、运行保障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基地类型。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评估。
第七条 经直属机关党委评审通过后,以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命名授牌,给予建设经费补助。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科学家精神基地要根据研究所自身历史和老科学家资源实际情况开发特色教育内容,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少于1套专门的学习教育活动方案。院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科学家精神基地,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工作。
(一)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基地所在单位党委应在老科学家纪念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七一”、国庆、院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的科学家精神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鼓励党支部、党小组、研究团队等自主开展宣讲活动和科学家精神沙龙。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还应凝练典范科学家事迹,打造宣讲精品,开展专题宣讲活动。
(二)接受院内外参观学习。基地应面向院属各单位以及院外相关单位提供弘扬科学家精神方面的参观学习服务。
(三)不断提升学习教育质量。基地应及时更新展陈内容,经常性优化教育活动内容和方式,引导接受教育的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党中央和院党组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不断提升参观学习成效。
(四)发挥好新媒体的作用。要用好基地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关于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新闻、动态、活动、信息、照片等,提升科研人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第九条 科学家精神基地所在单位党委对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对展陈和学习教育活动方案等进行审核把关,积极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教育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条 直属机关党委和科学家精神基地所在单位党委应为基地提供支持与指导,不断提升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开展专门考察、研讨,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设性、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资源。
(二)定期组织面向基地的专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不定期组织全院科学家精神基地座谈会,推动基地加强互学互鉴、交流特色经验。鼓励各基地举办联合活动,形成网络,创出品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科学家精神基地运行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评议。每年12月,科学家精神基地年度运行情况需报直属机关党委或所在分院分党组备案。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和各直管单位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报直属机关党委,其他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报所在分院分党组。
年度运行情况原则上应包括年度新增展陈、集中教育活动、接待院内外参观学习、宣传推广、社会影响、受众评价等内容。同时建有中国科学院党员主题教育基地的研究所,在按要求参加党员主题教育基地考核的基础上,只需报送弘扬科学家精神有关工作资料,无需提供重复的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各基地报送的运行情况,结合科学家精神基地建设要求和评估指标,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考核。直属机关党委汇总考核结果后,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分院系统单位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的考核由分院分党组组织,各直管单位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的考核由直属机关党委组织。考核对象为命名授牌且运行满2年的教育基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核优秀的约20%左右,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命名。
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的考核由直属机关党委组织,考核评审具体由专项评审组实施。专项评审组由直属机关党委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各分院分党组书记、有关基地负责人等组成,考核对象为命名授牌且运行满2年的示范基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核优秀的约20%左右,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命名,作为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可在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建设要求,按照程序申请增补为弘扬科学家精神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科学家精神基地称号:
(一)基地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利用基地从事非法商业活动并从中牟利;
(三)利用基地举办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直属机关党委 2022年8月15日印发